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便于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近日,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就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西安某艺术团诉称,其在云南某网站等平台发现一篇名为《杜绝山寨!“点商标”赋能经典品牌》的文章,文中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内容,被告云南某公司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被告北京甲公司、乙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审查义务,造成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故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该文章的实际发布者为案外人梁某某。法官认为,该案三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北京甲公司、乙公司已经注明该文章的来源,且三被告并未对该文章进行推荐、选择、整理和编辑,未将该文章置于其他用户显而易见的位置,未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且在知晓该文章有争议后立即删除,综上,三被告均已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任何不实言论都可能对他人、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网络使用者、传播者、管理者都应各尽其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