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未央法院,感谢速裁审判庭法官,不仅帮我们讨回了公道,还督促对方及时履行……”近日,张某等100余名业主如愿领到供暖设施费用后,向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刘晓国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这是一批因格式条款理解争议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8月,原告张某等100余名业主购买了被告西安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公寓,但合同中关于供暖费用的负担却出现了冲突约定,合同正文第十条约定“公寓供暖为中央空调,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合同附件五则约定“供暖设施由用户自理”。
由于在合同签订前,业主们已按被告要求将供暖设施费用转给某装修公司,当看到合同正文中“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时”,纷纷要求退还费用,协商无果之下,将西安某地产公司、某装修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退还供暖设施费用及利息。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业主与西安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关于供暖设施费用的负担,合同正文与附件内容冲突,其中合同正文约定不利于该公司,而合同附件约定不利于业主,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合同正文及附件的内容进行了合理提示与说明,故供暖设施费用的负担主体应为该公司,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西安某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供暖设施费用及利息。
公平正义不仅存在于判决中,更在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判决生效后,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进行案件回访和释法答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西安某地产公司终于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但希望原告放弃利息。在法官沟通协调下,张某等原告同意放弃利息,但双方均表示希望来法院在法官见证下履行。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后被告以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了供暖设施费用,案件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工匠精神”是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务实肯干、坚持不懈、精雕细琢的敬业精神。今后,未央法院将继续把“工匠精神”融入到审判工作全过程,耐心倾听、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认真组织每一次庭审,专心雕琢每一份文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