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失踪”的轿车
作者:刑庭 王雨昕  发布时间:2021-09-01 09:56:08 打印 字号: | |

租赁出去的汽车GPS信号突然消失,看似面善可靠的租车人也不知去向。一辆“失踪”的轿车,牵出一个跨省作案的多人诈骗团伙……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邓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合伙预谋将租赁车辆私自变卖,遂通过网络中介寻找租车人,利用租车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租赁车辆,屏蔽GPS定位后将车开至外省变卖。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张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真实身份信息在某租车APP上租赁轿车一辆,与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被告人邓某某从被告人景某某处领取GPS信号屏蔽器,与张某一同将该车驾驶至湖南省,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获得赃款4万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袁某,利用其真实身份信息在某租车APP上再次租赁了一辆轿车。被告人邓某某与袁某假扮情侣,与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袁某等人欲将该轿车驾驶至江苏省出售,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景某某、李某某随后亦被抓获。经价格认定,两辆轿车案发时市场零售价共计36.56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邓某某、袁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景某某参与全部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某、王某某仅参与其中部分犯罪活动,且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各类汽车租赁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租车上路”一时成为消费热潮,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监管漏洞,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给租车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及租车平台,务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审慎核查租车人身份信息,不断升级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损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