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房地产市场愈发“火爆”,许多新开楼盘、热点区域“一房难求”。为此,多地出台了一系列“限购政策”,但也打乱了一些人的买房计划。这不,小龙最近就遇上了“烦心事”。
小龙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西安工作,2021年初,因结婚需要,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虽然是外地户口,但已经连续缴纳社保满4年,符合当时“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资格条件。3月8日,其与王某及某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
3月30日,西安市出台《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购房者需“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新政策出台后,小龙的购房资格未通过房管部门审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王某退还定金5万元,但王某却认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小龙自身问题,不同意退还。协商未果之下,小龙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合同时小龙具备西安市购房资格,但新政策发布后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属于个人能够预见的原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最终,依法判决王某向小龙退还定金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编后语】
房子是家的寄托,也是人民群众安全感、归属感、幸福感的重要体现。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的今天,我们要积极响应党中央“房住不炒”号召,严格执行地区相关政策,诚信履约,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要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房”纠纷案件,在实现“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目标中彰显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