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愿意履行,请把限高措施取消掉……”近日,未央法院张小瑜法官在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采取“限高”措施,最终其主动履行了义务。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租金、停车费等1.3万元,并返还其留置于涉案房屋中的36件物品。
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其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前往涉案房屋调查时发现,房屋所在村已经拆迁。法官与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联系,其称涉案房屋已拆迁,不知道36件物品放在哪里,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工作。
法官多次告知该负责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其仍“不屑一顾”,法官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没过多久,该负责人发现无法购买机票,于是打来电话询问。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履行,并委派工作人员到庭,主动约定履行时间,请求法官到场见证。9月13日下午,在法官见证下,被执行人支付了案件款,并将36件物品交还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寄语】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有效提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