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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多少难以承受之重?
作者:民二庭 石校飞  发布时间:2021-10-15 09:38:24 打印 字号: | |

对于忙碌的都市人来说,一天辛劳工作后最放松的地方是家,迷茫失落时最温暖的港湾也是家。房子作为家的载体,能带给我们安定、温情、归属。然而,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有些人常常出于获得特定购房优惠或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原因,采取“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导致不少纠纷的发生。近日,未央法院韩霞法官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冀某与被告云某系亲戚关系。2007年,被告所在单位在西安团购商品房,双方遂商议,以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团购房屋一套。之后,原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按揭贷款,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纳物业费、购置家具家电,由其家人居住,后又将房屋出租。

2019年1月,被告更换了房屋门锁,清走租客,后将房屋出售于案外人,收取了购房款100余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案外人。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口头合同,由被告赔偿其损失150余万元。被告辩称,房屋系其购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全部按揭款均为原告所支付,还款所用银行卡为被告交付于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购房款收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原件均在原告处,且均为被告交付于原告,房屋交付后的装修亦为原告所为,且原告家人在房屋内居住了近十年之久,并交纳了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费用。此外,原告对于其借名买房的原因、动机、过程进行了详细合理的说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的事实。因涉案房屋已出卖给案外人并进行了变更登记,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房产及房屋内物品损失13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实际购买人)经他方(名义购买人)同意,以他方名义买房并登记,且房屋归属于实际购买人的行为。借名买房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借名买房往往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房屋过户前,若名义购买人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实际购买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房屋的风险。二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名义购买人一旦返悔,如果实际购买人无法证明双方的“借名”关系及购房款支付等情况,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名义购买人因其他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在该房屋过户至实际购买人之前,房屋可能会被查封、拍卖,继而影响实际购买人的权利。四是如果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购房资格等政策的规定,则可能导致该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实际购买人无法取得房产。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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