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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瓷砖引纷争
作者:民二庭 孙丽萍  发布时间:2021-11-01 11:42:53 打印 字号: | |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未央法院韩霞法官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在被告某建材装饰公司处选购瓷砖,被告确认所选产品均为现货,且保证一周内到货,原告遂支付了定金和货款。但之后被告却临时通知原告,部分瓷砖因停产无法供应。双方就更换相近产品、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赔偿耽误工期损失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果。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出售瓷砖的行为构成违约。因被告已退还了货款,遂判决其向原告支付迟延退款利息100元,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并酌情向原告赔偿耽误工期损失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经营是企业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是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的无形资产,是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可靠保证。作为经营者,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牢记道德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以优质的产品、服务和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