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大多数市民都免不了与物业公司打交道,和谐、良性的物业关系,可以让生活更有幸福感,但如果发生纠纷,也会给生活添堵。近日,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就审理了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业公司分别向未央法院起诉某小区业主张某和王某,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违约金。张某、王某均辩称,开发商隐瞒涉案房屋不符合收房条件的事实,物业公司在履职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漏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且自己长时间未在房屋居住,故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辩称开发商隐瞒交房条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权利。二被告自接收房屋后,便享有业主权利,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故应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另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进行调整。本案中,二被告有证据证明长期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故酌情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调整为80%,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3.3万余元,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2.7万余元。判决现已生效,二被告均已另案起诉开发商。
【法官说法】
房屋质量及办理房产证等事宜,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的行为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房屋质量问题及个别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