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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消费,拒绝“吃土”
作者:民二庭 付抒寰  发布时间:2021-12-09 16:10:09 打印 字号: | |

“双11”购物狂欢节刚过去不久,“双12”又要来了。在经历“抢定金、拼优惠、付尾款”后,也存在冲动消费的现象。近日,未央法院张平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不理智消费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不久前,被告贺某向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在申请表中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当日,其开卡并使用,之后进行了多笔大额消费,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12万余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被告亦应遵守信用卡使用章程及双方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后语】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个人信用相当于公民的“经济身份证”,逾期偿还信用卡将会降低个人信用,对出行、就业、贷款等造成不良影响。法官提醒大家,使用信用卡、“花呗”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能力,按约定及时还款。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折扣”和“促销”面前,保持头脑理智,克服从众心理,不虚荣、不攀比、不跟风,量力而行、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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