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买房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因房产交易金额较大、手续繁多,也易引发纠纷。近日,未央法院张彦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商铺认购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15.7万元购买被告的一处商铺,出卖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并将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按期换签合同,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双方协商签订退房协议,于90日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补偿损失。当日,原告足额支付了房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原告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但未退还房款,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未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预约合同,原告要求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退还房款,并支付从2019年3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房产交易初期,大家一般会签订“认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协议,该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对双方有关交易关事项的初步确认。对于购房者来说,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便冷静思考和筹措资金。但不论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要改变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合意。若一方违反约定,相对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