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赵冰法官审理了一起因买卖魟鱼引发的纠纷案件。
魟鱼又称“魔鬼鱼”,属于价格较高的大型观赏鱼类。原告王某经营一家鱼类养殖工作室,与被告朱某是相识多年的“鱼友”。被告以9万元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了9条“魔鬼鱼”种鱼,陆续支付7.4万元后,双方约定余款待种鱼产下小鱼后再支付。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之所以未付清余款,是因为白子鱼的市场价格为黑子鱼的5倍,原告承诺购买的“魔鬼鱼”可产出白子小鱼,但后来产出的小鱼全为黑子,故不同意支付余款。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9万元购鱼款无异议,争议焦点为涉案种鱼产出小鱼的颜色。虽然白子鱼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黑子鱼,但种鱼产出白子为概率性事件,双方对此并未作出约定,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款项1.6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养鱼,本身就是养一种怡然自得的心态。对于不少稀有鱼类的饲养者来说,确保成功繁殖是主要目的。法官提醒大家,在买卖稀有鱼类等价格较高的商品时,要确定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缺陷,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