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如果买到的房屋属于违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呢?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黄某系某中心退休职工。原告刘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其名下房屋一套,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后原告收到相关部门的《督促自行搬离告知书》,载明:某中心建设的临街5层及院内6层建筑物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拆除,请于3日内自行搬离。
此时原告才得知,某中心曾与政府部门签订《保拆协议》,约定某中心新楼建成后“自愿拆除该院内已有建筑物”,该协议中所指的“建筑物”就包括原告所购买的单元楼。黄某作为该中心的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新开发的房屋。与此同时,某中心为旧楼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刘某名下。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曾向某中心下发三份通知,要求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并张贴于单位门墙处。现原告将某中心及黄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官要求黄某提交购买新建楼房的合同,要求某中心提交向职工分配住房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分配次序等材料,但二被告拒绝提交。被告黄某称,对于涉案旧房需要拆除及《保拆协议》其并不知情,《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某中心表示,其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
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屋在评估时市场价值为78.43万元。另外,原告表示合同解除后,同意将涉案房屋退还被告黄某。因双方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果。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黄某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属于被告某中心承诺应当拆除的房屋范围,该房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被告黄某称其不知晓房屋应当拆除,但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中心并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78.43万元,原告刘某限期将涉案房屋腾交被告黄某。宣判后,被告黄某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买方在签约、付款前,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仔细了解标的物的权属、抵押、查封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