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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的商铺变车库,这可怎么办?
作者:民二庭 付抒寰  发布时间:2022-04-01 16:09: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投资商铺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地产商通过彩页对某广场负一层商铺进行预售宣传,称该商铺地理位置较好,建成后人流量较大。原告弓某被其宣传所吸引,遂与其签订了《商铺预定协议书》,并当场预付了17万余元。后因被告一直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退款并支付利息。

经了解,双方在签订《商铺预定协议书》时,涉案商铺实际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时,被告承诺在《商铺预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三年期满后,该土地用途并未变更为商铺,且已建成地下车库,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并组织“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17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很多开发商都是通过预售的形式进行,购房者无法现场查看房屋的具体状况。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可提前通过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房屋处于“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同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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