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水果大量上市的季节,辛勤劳作的果农在享受丰收的喜悦之余,也要注意在销售环节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15年10月,被告小张到原告小王所在村收购苹果,双方因此相识,因被告并不认识其他村民,便让原告帮忙收购村民的苹果。随后原告联系到两家果农,并找来工人采摘、装箱后将苹果运送至被告的仓库,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余元货款,向果农直接支付了2万余元货款。原告与两家果农结清货款后,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付货款4.7万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称,自己系与两位果农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仅是中间人,故诉讼主体不适格。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原告带领被告前往果农家采购苹果,被告将定金及大部分货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的事实,原告还曾与被告进行结算,并持有其出具的欠条,故被告的抗辩与其实际行为不符,小王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应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应引起果农和果商们的注意,在农产品销售环节,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约定好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及违约责任等,如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也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其次,要规范货物交付手续,应将货物交给有接受权的人,并签署交货单,留存好现场证据。收货人也要认真验收货物,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最后,要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因市场价格有涨有落,买卖双方均应顺应市场规律,提前作出判断,自觉承担相应风险,努力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