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的兴起,网络主播逐渐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就业选择,网络平台也为更多年轻人提供了展示自己的舞台。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且兼具居间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等多重内容,双方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线上线下主播艺人发掘、演出及经纪代理服务,被告李某系原告公司的签约主播,双方于2018年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经纪代理人,代理被告的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活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至202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并安排其直播,但从2021年2月起,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不再开展约定的直播活动。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法官阅卷后发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照各类收益总额的20倍支付赔偿金,收益不足100万元的以100万元计算。了解这一情况后,法官向双方详细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从公司前期对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未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方面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于2023年2月前分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是决定直播平台流量大小以及经纪公司收益的核心竞争力,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会在主播的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支出商业成本。因直播行业具有很高的收益可期待性,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往往会和主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防止前期投入“打水漂”。法官在此提醒,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对行业规则及具体操作均存在明确认知,故应对自己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设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可根据公平与诚信原则,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