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某商户徐女士在向注册商标被侵权人履行完毕案件款后,向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送来一面书有“秉公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表示这份公正的判决,给她上了一堂“知识产权普法课”。
2002年11月7日,原告江苏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手榴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动物用化妆品、芬芳袋、化妆品、去油剂、香料、鞋油、牙膏等。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生产了重油污净,后其发现被告西安某商行销售的某清洁剂产品与其注册商标“手榴弹”商标近似,认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该商品,并向其支付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告销售的油污净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手榴弹”商标,在字体设计排列顺序、字形字义方面相近似,字体及背影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且进行了突出使用,通过整体隔离观察,容易产生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手榴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停止销售该商品。但被告提供了购货票据的生产厂家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涉案商品,且其作为一般经营零售商,经营范围较广,对相似产品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往往注意力不强,应推定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表示作为市场主体的一份子,应遵守法律法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多元的市场经营环境。
【编后语】
法理人情,治愈琐事纷繁。法律的尺度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司法的温度滋养百姓的心田。法官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既是对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也是宣讲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只有头顶法律、胸怀公正、心系群众,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