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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的遮阳伞
作者:速裁审判庭 杨晏  发布时间:2022-10-14 15:28:19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一些餐饮类、服务业、休闲娱乐行业的商户,常常在门口加装户外遮阳伞,晴能遮阳、雨天挡雨,不仅能让顾客享受惬意生活,也能招揽更多的客人。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这种伞竟然会“伤人”,而谁又该为此买单呢?近日,未央法院刘晓国法官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经营了一家烧烤店。2021年5月某日傍晚,天空下起蒙蒙细雨,他像往常一样为顾客撑起户外遮阳伞,但其中一把伞的伞骨突然断裂,戳进其右眼,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右眼晶体破裂、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视网膜出血、右眼眼内炎、右眼前房出血。出院后,虽然伤情稳定了,但他的右眼却再也无法睁开。

因该伞系原告购买啤酒时某个体工商户赠送,该个体工商户系从某超市分公司购买了遮阳伞,而该公司的货源则是某生产厂家。原告认为,伞骨之所以突然断裂,是因质量存在问题,遂与上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之下将某个体工商户、某超市总部及分公司、某生产厂家起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某个体工商户及超市分公司均表示,其并非涉案遮阳伞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且应考量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某超市总部表示,其未参与实际业务,系分公司自身行为;某生产厂家则表示,其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与原告受伤并无必然关联,属原告使用不当所致,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经过法官多番调查,确定涉案遮阳伞系导致原告受伤的伞。

虽然致伤“凶器”已确定,但关于该伞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分歧较大,但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多次调解未果之下,原告申请鉴定,但因间隔时间较长和保存不当,伞骨上已无血迹,且申请鉴定事项较为特殊,省内暂无可以进行鉴定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该类鉴定机构也并不常见,不仅鉴定费用较高,寻找鉴定机构也需花费一定时间。

看到原告再也无法睁开的右眼和因伤导致困难重重的家庭,以及身处外地、来回奔波的几个被告,法官认为,高额的鉴定费用和几个月的鉴定周期,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于是,法官反复琢磨案情,寻找新的调解突破口,从和谐友善、公序良俗等角度出发,以企业社会责任切入,再次展开调解,认真倾听双方意见,耐心解答法律问题。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生产厂家同意以补偿形式一次性支付原告13万元,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履行。近日,原告携手被告送来锦旗,对法官用心化解纠纷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无论使用什么工具,都应规范操作,防止意外发生。此外,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免造成维权障碍。同时,广大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安全生产,合规销售,避免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意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