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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为遭遇车祸的伤者搭起生命“桥梁”
作者:汉城人民法庭 刘晶  发布时间:2022-11-10 10:09:02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11月1日,方某的家属激动地向未央法院汉城人民法庭王冬青法官表示感谢。

2022年8月11日,原告方某乘坐案外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死亡,方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与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多发脑损伤、脑脊液耳漏等,已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继续治疗还需29万余元。

因伤情严重,急需治疗,方某申请先予执行50万元医疗费。

法官及时与被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沟通,该公司表示,因本案涉及一名死者,一名伤者,且死者与被告段某负同等责任,故应在保险限额内为其保留相应份额,可以先予赔付20万元。

11月1日,法院裁定某保险公司在10日内向方某先行赔付20万元医疗费。目前,该费用已支付至医院账户。对于后期赔偿事宜,当事人将结合具体情况另案诉讼。

汉城人民法庭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合议庭,受理未央辖区内所有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并加强与交警、调解组织、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衔接,推动工作由“点”向“面”转变,全方位提升纠纷化解水平,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一站式”处理,真正让当事人少跑路、快解纷、早获赔,极大地减轻了维权成本,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