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今日说法】 未央法院集中审理批量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汉城法庭 陈政林  发布时间:2024-01-29 15:15:37 打印 字号: | |

临近春节,能否按时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兄弟们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未央法院汉城法庭全体法官关注的重点工作。为了让辛勤工作了一年的农民工兄弟及时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近日,汉城法庭为27起农民工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邓某某、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开辟了绿色诉讼通道,对分属不同法官办理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用时116天(其中公告48天)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约定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将某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另约定资质情况、合同单价及结算支付等条款。之后,被告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又与被告邓某某签订《模板作业承包协议》,约定邓某某承包该项目部分楼及地下车库的模板作业。原告等27名农民工受被告邓某某雇佣在该劳务工程从事木工等工作。2022年1月30日,被告邓某某与原告及其工友等人进行结算并出具木工工资支付表,确认欠付原告等27人劳务费。后因该费用未付,原告等27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得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等27人系被告邓某某所雇,并约定日工资,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邓某某之间具有劳务关系,且被告邓某某已出具工资表认可所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故被告邓某某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等27人劳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原告等27人并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该27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该批案件的及时审结,是汉城法庭积极参与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集中体现。今后,汉城法庭将继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优化诉源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优质高效地化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