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杨金翠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游乐场滑梯致人损害案件,同时督促被告当场履行,原告拿到赔偿款后开心地说“烦心事了结,这下能过个好年了!”
某游乐场开业当日,人流如织,热闹非凡。原告带着孩子乘坐旋转滑梯并将孩子夹在自己双腿中间,不料转弯时右脚与滑梯壁发生剐蹭,造成右胫骨骨折。事发后,某游乐场垫付医疗费2万元,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前往该游乐场实地勘察,发现滑梯离地约15米高,安全提示牌的张贴位置不显眼,缺少具体的游玩要求,且滑梯入口处没有工作人员管理,该游乐场的安全提醒、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
原告认为该滑梯为特种设备,被告无安全检验报告,承办法官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详细了解相关规定,认定该滑梯并非特种设备。
因原告未按照正确姿势乘坐滑梯,导致危险性大大增加,承办法官遂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各自过错出发,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便出现了开头这一幕。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无小事,新年假期将至,各游乐场将迎来客流高峰,经营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对开放的游乐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在醒目位置就游玩要求、禁忌事项等张贴安全告示,安排专人现场疏导、管理,避免发生踩踏、跌落等意外事件。游客也应严格遵守游玩要求、现场秩序,保持谨慎、小心,确保人身财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