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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全流程释法说理止纷争
作者:未央法院 栾帅  发布时间:2024-09-11 10:1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宫人民法庭栾帅法官在审理一起涉及车位包销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强化全流程释法说理工作,促进了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最终服判并及时履行。

2022年8月,B开发商委托A公司为其包销由其开发并登记于其名下的某小区地下车库344个产权车位及76个人防车位,包销期限自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双方为此签订了《车位包销协议》,并约定A公司按车位底价向B开发商支付1490万元车位款,A公司可溢价销售车位,B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向A公司交付车位,并配合业主办理产权证,双方还约定包销期限届满后,未销售车位由B开发商过户登记至A公司。后因A公司认为B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向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位,影响其销售车位,故诉至未央法院,主张B开发商向其支付逾期交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649万余元。B开发商除辩称已按约交付车位并达到办证条件,无违约行为外,还提出反诉请求,因包销期限已届满,主张A公司依约配合其将剩余未销售产权车位219个过户登记至A公司名下。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B开发商反诉请求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经向双方释明后,双方均认为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之规定,仍坚持原诉请不变更。

鉴于双方各执己见,本案宣判前,承办人再次联系原被告,向双方解析类案,释明A公司并非小区业主,双方亦无证据证明已按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了业主,满足了业主的需求,并阐明了小区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精神,以及不能比照商品房包销相关规定的原因。一审宣判后,承办人又向当事人依法解答和回应了关于逾期交付、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其他争议焦点问题,通过以上释法析理,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B开发商也积极向A公司履行了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的支付义务,双方均表示将就未销售车位的后续事宜依法签订补充条款,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未央宫人民法庭将持续推进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在庭前、庭中、判前、判后全流程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时履执,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降低上诉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审判执行质效指标,最大限度在一审审理阶段为纠纷矛盾画上 “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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