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却取消岗位,劳动者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期,未央宫人民法庭杨金翠法官审结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一次不诚信付出“代价”,赔偿劳动者损失1万余元。
原告朱师傅是一名汽车司机,当时其在某公司任职,得知被告A公司招聘司机后便前去应聘。经面试,被告公司人事部门向朱师傅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薪资、劳动合同服务期、社会保险交纳等具体事项,并要求朱师傅在6天以后报到,朱师傅当即表示同意。但在报到前一天,被告通知朱师傅需延迟入职,此时朱师傅已经完成医院体检、原单位办理离职并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为入职做好准备,一个月后被通知取消入职。其诉至未央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上载明的工资标准赔偿其三个月工资损失、体检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入职要求等,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其擅自取消录用岗位,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被告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原告从原单位离职,后被告取消应聘岗位导致原告从有收入的状态到无业状态,产生了失去工资收入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三个月工资损失、体检费予以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该如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而原告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救济受损权利。被告作为企业违反诚信原则,随意取消招聘岗位,构成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收入减少等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录用,但用人单位在录用方式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合理信赖。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如果遭遇此类事情,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